1.2 水源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3.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3.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3.1.4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用地表水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1.5 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3.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3.2.16 大口井应设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
  一、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m;
  二、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般为1.5m;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m的粘土层。
3.2.22 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3.3.4 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况的改变而影响河床的稳定性。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公告11号)
3.3.5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根据水源情况和供水重要性选定。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3.3.7 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相应保护
  一、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二、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
  三、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3.3.16 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
3.3.21 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缆车或浮船,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机组、管道等的布置应考虑缆车或船体的平衡。机组基座的设计,应考虑减少机组对缆车或船体的振动,每台机组均宜设在同一基座上。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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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 管井的封闭,按下列规定设计:
  一、井管外上部的封闭,一般用优质粘土球或水泥浆封闭,厚度不得小于5m;
  二、水质不良的含水层,松散层用粘土球封闭,基岩用水泥浆封闭,封闭位置,一般超过拟封闭层上、下各5m;
  三、管井揭露多层含水层,需要分层开采时,对非开采含水层,可视其岩性及水头,选用粘土球或水泥浆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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